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適當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案
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
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或依違反情節輕重者,得敘明理由依前項基準,酌
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三、處罰對象如係少年,應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其減輕處罰之額度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