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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商業團體法案件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社人團字第1000013200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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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商業團體法案件,依
循行政裁量原則予以適當處分,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商業團體法規定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項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