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社婦保字第11431901700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府為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減少爭議
    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
三、違規案件依第二點裁罰基準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形者,得斟酌個案情
    形,並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不受本基準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