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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教社字第1000065657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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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案件之
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於本市有固定班址並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
擅自招生、收費或授課者,除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外,依附表所列裁罰基準
處罰之。但學生人數未達五人者,不罰。


三、未立案補習班擅自招生經查獲後立即停辦者,得酌減罰鍰金額之百分之
五十。但不得低於本法規定罰鍰之最低金額。


四、未立案補習班擅自招生之處罰,應經處罰小組之審議。
前項處罰小組,由本局聘請有關機關、團體代表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