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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人考字第1000034877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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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一、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二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一
次。


二、代理期間在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二
次。


三、代理期間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記功一次。


四、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工作繁重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由
二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