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於本市辦理國際教育交流計畫,以促進本市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國際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大學校院、學術研究機構、人民團體或依我國
與外國簽訂之雙邊協定所設立之學術機構,於本市辦理國際教育交流計畫
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內容應結合本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且實施期程在六個
月以上。
第四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實施一個月前,檢附計畫書三份,向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案件,應設審查會;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申請案件之審查標準及權重如附表。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斟酌申請案件之內容,核定補助金額。每一申請案件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並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限。
同一申請人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八條 申請案件經核定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一個
月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屆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第九條 申請案件經核定補助者,申請人應依計畫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同
意,不得任意變更。
申請人因實際執行需要申請變更計畫者,應於變更計畫實施一個月前提出變
更計畫書並報主管機關審核。
第十條 違反前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
之補助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年度經費用
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