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辦理市民學苑,推展終身教育,提供本市市民學習進修機
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大專校院、依法登記之法人或團體、本府所屬機關﹙構﹚及本
市各級學校,得檢附開班計畫、課程大綱、師資、設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
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市民學苑。
第四條 市民學苑依其課程內容及經費來源,分為經費補助班及自給自
足班二類。
第五條 經費補助班之課程內容,以創新活潑、具教育性、切合民眾需要
或配合市政發展為主;其辦理經費由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不足部
分由申請人向學員收取費用或自行籌措。
第六條 自給自足班之課程內容,以教授生活實用技能或提倡正當休閒活
動為主;其辦理經費由申請人向學員收取費用支應之。
第七條 申請人得按市民學苑班別類型,向學員收取學費及雜費;其收費
基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經費補助班學員之學費,應由申請人繳交主管機關解繳市庫。
第八條 市民學苑於每年二月至六月及八月至十二月,分二期辦理;課程
以十二週至十八週為原則,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
第九條 市民學苑之招生對象,為十六歲以上居住本市之居民。但經費補
助班以設籍本市者為限。
第十條 市民學苑學員修滿主管機關規定之時數者,由主管機關以市長名
義核發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市民學苑教學品質,得舉辦教學研討或教師研
習活動,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市民學苑之辦理情形,得定期派員訪視;對於經
費補助班之組織運作、環境設備、師資教學及學生輔導與服務等事項,得定
期辦理評鑑。經訪視或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評鑑結果並
得做為次年度申請審核之參考。
前項訪視及評鑑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