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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民學苑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社字第1010006964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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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辦理市民學苑,推展終身教育,提供本市市民學習進修機
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大專校院、依法登記之法人或團體、本府所屬機關﹙構﹚及本
市各級學校,得檢附開班計畫、課程大綱、師資、設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
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市民學苑。


第四條     市民學苑依其課程內容及經費來源,分為經費補助班及自給自
足班二類。


第五條    經費補助班之課程內容,以創新活潑、具教育性、切合民眾需要
或配合市政發展為主;其辦理經費由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不足部
分由申請人向學員收取費用或自行籌措。


第六條    自給自足班之課程內容,以教授生活實用技能或提倡正當休閒活
動為主;其辦理經費由申請人向學員收取費用支應之。


第七條    申請人得按市民學苑班別類型,向學員收取學費及雜費;其收費
基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經費補助班學員之學費,應由申請人繳交主管機關解繳市庫。


第八條    市民學苑於每年二月至六月及八月至十二月,分二期辦理;課程
以十二週至十八週為原則,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


第九條    市民學苑之招生對象,為十六歲以上居住本市之居民。但經費補
助班以設籍本市者為限。


第十條    市民學苑學員修滿主管機關規定之時數者,由主管機關以市長名
義核發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市民學苑教學品質,得舉辦教學研討或教師研
習活動,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市民學苑之辦理情形,得定期派員訪視;對於經
費補助班之組織運作、環境設備、師資教學及學生輔導與服務等事項,得定
期辦理評鑑。經訪視或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評鑑結果並
得做為次年度申請審核之參考。
前項訪視及評鑑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