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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私立國民中小學評鑑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中字第1010009856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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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辦理本市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
國民中(小)學部(以下簡稱學校)之評鑑,並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
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學校評鑑,應組成評鑑會;其組織、運作及其
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評鑑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大學校院、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
教育事業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第 四 條    學校評鑑,區分為校務評鑑及專案評鑑;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組成評鑑會,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評鑑會下設工作小組,執行各項評鑑事務。
三、由工作小組訂定評鑑實施計畫,提評鑑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核定;其內
容應包括評鑑之項目、程序、指標、基準、評鑑結果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但辦理專案評鑑者,不在此限。
四、於辦理評鑑前三個月公告評鑑實施計畫並辦理評鑑說明會,向受評學校詳細說明。
五、評鑑結束後,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並
由主管機關送達受評學校。
六、受評學校對評鑑報告初稿有異議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陳述意見。
七、主管機關公告評鑑結果。


第 五 條    校務評鑑每三學年辦理一次,其評鑑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校長領導:含校長辦學理念及政策推展等。
二、行政管理:含財務、人事、文書檔案管理及學校運作等。
三、課程教學、學生訓輔:含課綱配套措施執行情形、友善校園、性別平等、志願服務及體育衛生等。
四、環境設備:含總務、會計、實習設備及圖書館等。
五、學校特色。


第 六 條    學校對校務評鑑所列缺失,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
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次評鑑之重要項目。


第 七 條    學校經校務評鑑為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
列事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不受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
制:
一、增設班級。
二、招生之班級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前項各款事項之內容、範圍、申請應備文件及相關事項如附表。


第 八 條    學校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於該學年度起始日六個月前,
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時,應就學校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其期限及
範圍。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就學校辦理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事項之成效,得辦
理專案評鑑,並以評鑑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發現學校辦理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事項有違反法
令、未依計畫執行或辦理不善之情形時,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為核定處分時,得將前項規定列為附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