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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社兒少字第1000122622 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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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作業,並依據內政部訂定「弱
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八點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並符合本計畫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
年,其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三、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
所在地之區公所或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資料。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申請者,得出具委託書委任他人辦理。


四、區公所受理前點申請後,應儘速完成調查及初核,並彙送本局核定。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不完備者,區公所或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局核定後,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扶助期間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次月起停止其生活扶助,
如有溢領,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兒童或少年死亡者。
(三)申請人拒絕關懷訪視或未將補(扶)助款項用於兒童及少年之基本生
活所需,經勸導、協調未果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扶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
已受領之生活扶助:
(一)拒絕提供本局查核所需之資料。
(二)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扶)助。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扶)助。
(四)其他原因溢領生活扶助者。
核發扶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