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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社救助字第100009789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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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一、 為辦理本市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資格認定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資格認定作業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
1. 資格認定與定期重新清查作業之計畫、督導及考核。
2.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
統)之管理。
(二)本市各區公所:
1. 申請資格認定與異動案件之受理、建檔、調查、審核及通知。
2. 定期重新清查作業之執行。


三、 申請資格認定者,以設籍本市並符合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且非屬同條其他各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為限。


四、 申請資格認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為之:
(一)申請書。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五、 區公所受理申請案後,應登錄管理系統建置申請人資料,並於收受管
理系統之查調結果後二週內完成審核。


六、 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區公所得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
意見。
申請案件應附文件不完備者,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認定後,溯及至
受理申請當月生效。


七、 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申請人與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家庭總收入、工作能力及無扶養能力之認定,
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ㄧ至第五條之三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
定。


八、 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
月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通報:
(一)婚姻關係變動。
(二)生育、收出養或認領子女。
(三)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四)年滿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之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就學或學業終結
之情事。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戶籍遷移。
(九)身心障礙類別或等級變更。
(十)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註銷其資格:
(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資格。
(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