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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局障福字第100000048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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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依據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標準
表)規定須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或公立醫療機構診斷並註明確有裝配輔
助器具之必要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同性質補助
者。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印章。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依標準表所列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或公立醫療機構所出具三個月內
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表。
(五)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六)其他依標準表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得委由他人代為辦理;代辦人除應檢具前項各款文件外,應出具委
託書並備妥身分證備查。


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等事項,詳
如標準表。
(二)購置或承製輔具費用低於最高補助金額者,依其實際購置或承製費用
核算補助額度。
(三)補助項目每人每年以二項輔具為限。
(四)輔具中心如有適當實物可供使用者,須優先媒合使用輔具資源中心之
二手輔具,若有合適二手輔具不願使用堅持新購者,則核定之補助金額將減
半。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年度預算支應,並
依每月平均分配之補助經費作總量管制。


六、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經獲核准補助
者,應於期限內購置完成,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核銷:
(一)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購買日期須自核准日起三個月
內)。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
1.委託書(非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帳號者須附)。
2.特製車之行照、駕照及改裝後照片乙張(行照及駕照需經發照機關加註使
用“特製車”字樣,申請「特製三輪機車、特製三輪機車改裝或機車倒退輔
助器」補助者須附)。
3.使用輔具照片乙張(標準表未規定者免附)。


七、經核定輔具補助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惟
願意接受補助原輔具零件維修費(消耗品除外)再繼續使用者,原輔具零件
維修費補助額度以補助標準表每項輔具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使
用年限以每項輔具之二分之一最低使用年限計算。


八、針對有疑義及評估不實之輔具補助申請案件,將由本市身心障礙者『輔
具補助專案審查小組』召開會議重新檢視複核申請內容是否覈實,並依該小
組委員之決議為後續辦理依據。


九、申請人因詐欺或虛偽不實之申請而獲得補助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
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其他規定:
(一)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專案審查小組」複查決議須重新評估者,需
至指定之醫療院所重新評估並開立評估報告書後再提出申請。
(二)若為植物人、四肢癱瘓、使用呼吸器或移動有生命危險持重度身心障礙
手冊之民眾,經評估確實缺乏家庭支持系統及運輸困難者,可優先申請本市
輔具資源中心職能治療師到宅開立評估報告書,惟民眾需自付到宅開立評估
報告書費用。
申請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治療師到宅評估,確認個案實有該項輔具使用需求並
開立評估報告書者,即免再加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三)申請媒合使用本市輔具資源中心之二手輔具者每次須自付借用保證金,
並須簽立契約書於1年借用期滿需將該輔具歸還輔具資源中心進行檢測保
養。另,使用二手輔具期間若因人為不可抗之天然緣由造成損壞者,可逕洽
輔具資源中心辦理免費維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