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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家民生活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仁字第1127000650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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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加強家民生活輔導,
    提昇家民生活品質及增進家民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家民,指依高雄市老人照顧服務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接
    受本家提供安養照顧之老人。
三、本家家民生活輔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廳配置之主責社工員及照顧服務員應協助家民生活輔導,並維護
      公共安全、環境內務、調解糾紛、防範意外事件、宣導生活公約及
      其他規定事項等,以促進團體生活之和諧。
(二)各廳得招募家民擔任志工協助上述生活輔導事宜。
四、本家家民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出請假一日以內者,向該廳舍照顧服務員登記;二日以上未滿十
      五日者,陳報社工組組長核准;十五日以上及申請出國者陳報主任
      核准,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
(二)未經准假外出逾二十四小時者,由本家聯繫家屬、連絡人或保證人
      ,並報請警察機關協尋。
(三)請假日數以三個月為限;需延長假期者,應於假期屆滿前提出,延
      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但有特殊事故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情形,逾期未歸者,本家得視情形終止契約。
五、本家伙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家家民伙食採外包方式辦理,並成立伙食委員會(以下簡稱伙委
      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家主任就委
      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並由下列人員組成:
      1.本家員工代表三至五人。
      2.家民代表六至八人。
(二)伙委會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任務如下:
      1.參加每月伙食會議,及提供伙食建言等事項。
      2.監督三餐菜單、副食品供應、衛生及清潔等。
(三)本家家民一律參加團體伙食,自費家民依據自費安養契約書規定辦
      理。
六、本家亡故家民善後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民進住後,得輔導其預立遺囑,書明身後之喪葬、遺留財物處理
      方式及其他事項,妥存於個案資料保管。
(二)家民亡故時,除通知家屬、連絡人或保證人外,並依據本家訂定之
      長輩往生處理原則辦理。
(三)單身榮民亡故時,應通知設籍地榮民服務處派員掣據領回處理並予
      登錄。
(四)亡故家民之喪葬方式應依照其生前遺言(囑)或由其親屬、連絡人
      或保證人決定。亡故家民遺留之公物依規定收回,私人財物由本家
      派人會同親屬、連絡人或保證人清點列冊登記。
(五)家民亡故後,若無親屬、連絡人或保證人會同處理時,依代筆遺囑
      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六)亡故家民喪葬及遺物處理情形應詳細記載以資查考。
(七)亡故家民遺產之處理,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處理之,如其在大陸有
      子女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七、依高雄市老人照顧服務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接受本家提供
    養護照顧或失智照顧之老人,準用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六點家民生活輔
    導及亡故家民善後處理之規定。
八、本要點報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