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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社救助字第1000008096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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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計畫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計畫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因重傷病住院治療之高雄市
(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市民獲得妥適照料及減輕家計負擔,
特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重傷病患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生活無法自理
且需聘僱專人二十四小時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且未獲其他單位
看護費補助或保險給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實施計畫申請補
助: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三)本市中低收入市民就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
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之部份申請補助者,以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二點五倍,且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
計金額,以及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一定數額者為限。
前項第三款所稱一定數額,依內政部訂頒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三、本實施計畫補助申請之疾病範圍需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
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或重大傷病範圍所列之疾病。


四、依本實施計畫申請補助者,應僱用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者,並應優先僱
用本市受訓結業之看護人員,且不得為病患之三親等內親屬。


五、本實施計畫補助標準如下,並於當年度預算內核定補助每日看護費額
度:
(一)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十八
萬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百五十元,年度內最高補助九萬
元。
(三) 中低收入市民: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五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六萬元。


六、本實施計畫補助應於住院日起或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各區公所應依社會救助法
相關規定調查初審後,陳報本局複審核定,核定通過後由本局將補助款匯入
申請人或看護員指定帳戶,逾期不予受理: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稅及財產證明,
但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免附。
(三)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出具住院期間
生活無法自理須僱專人二十四小時看護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五)看護費收據正本(需由醫院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
證明)。
(六)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七)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等)。


七、本局委託收容於安、養護機構符合資格之個案應由該機構代為申請,但
其委託收容費用須按日扣除,另本補助應與居家服務或特別照顧津貼擇優領
取。


八、本實施計畫補助病患呈長期慢性病應轉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卻仍住醫
院者,不予補助。


九、申請人以詐欺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補助者,追回其已領之費用,二年內
不再給予補助。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十、本實施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