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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獎勵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社救助字第1000005837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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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獎勵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服務實施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獎勵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服務實施要點
一、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服務,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參與社會福利服務係指參與本府救災、濟貧、慰問、安
老、育幼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等活動。


三、 本要點之參與方式得以提供財力、人力、物力等為之。
前項捐助如為外幣、物品或不動產者,應以當地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


四、 本要點之給獎標準及表揚方式如下:
(一)捐助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由受捐助機關發給感謝狀。
(二)捐助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由本府所屬一級主管機
關發給感謝狀。
(三)捐助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由本府發給感謝狀。
(四)捐助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由本府發給感謝牌或
感謝獎座,並於本府所屬一級主管機關公布欄公布。
(五)捐助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由本府發給感謝獎座
及三等愛心獎章,並於本府公布欄公布。
(六)捐助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未滿四百萬元者,由本府發給感謝獎座
及二等愛心獎章,並於本府公布欄公布。
(七)捐助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者,由本府發給感謝獎座及一等愛心獎
章,並於本府公布欄公布。
前項給獎得配合集會、遊行、重大活動或於本府網站公開表揚。
一年內為數次捐助者,得累積其金額,依前項各款標準予以獎勵。如達中央
獎勵標準者,由各業務主管機關依規定陳報。
以人力、物力為捐助者,折算時價顯有困難時;其給獎標準、額度及方式,
依其事蹟由業務主管機關陳報本府核定。


五、合於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獎勵事由者,應檢附捐助事實證明及受
獎人履歷陳報本府辦理。


六、參與社會福利服務之捐助資料,於本府網站定期公布徵信。


七、我國僑民或外籍人士參與社會福利服務,得函請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或內
政部核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