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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開標及評選作業錄影轉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政預字第1000005101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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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開標及評選作業錄影轉播實施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開標及評選作業錄影轉播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
簡稱各機關)辦理採購開標及評選作業之公開透明,防止弊端發生,特訂定
本要點。


二、各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開標或評選作業,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錄影
錄音,必要時並得為實況轉播。
各機關辦理未達巨額採購之開標或評選作業,如認有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
辦理。
各機關辦理前二項錄影錄音與實況轉播時,應注意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保密規定。


三、各機關依本要點實施錄影錄音及實況轉播作業,由各機關政風機構負責
辦理。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前項錄影錄音及實況轉播作業,由各機關招標單位負
責辦理。


四、各機關依本要點實施錄影錄音之紀錄資料,應依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規
定妥善管理。


五、各機關未具備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之設備或場地者,得向本府其他具有
該等設備或場地之機關洽借之。
前項受洽借之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