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綜字第10130000400號 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要點及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要點及部分規定
一、 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
業(以下簡稱先期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研擬每案總經費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年度施政計畫、跨年
度延續性施政計畫或每項儀器及設備金額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儀器
設備申購施政計畫,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但經常性或事務性之施
政計畫,經各機關簽陳市長核可者,得免辦理先期作業。
前項儀器設備申購計畫,指申購車輛、資訊相關軟硬體、醫療儀器設備以
外,供量測、計算、分析、教學研究及業務檢驗用之施政計畫。
第一項之跨年度延續性施政計畫,應逐年提出個案計畫書,辦理先期作業。


三、 施政計畫先期作業每年之編審期程、書表格式,由研考會另訂之。
前項之施政計畫,如屬中央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補助
之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各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提報經費需求明細
期限二個月前,依前項規定之書表格式報府審議,不受前項編審期程規定之
限制。


四、 各機關研擬計畫總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施政計畫,應先
訂定整體計畫報府核定;整體計畫已核定者於先期作業審議時優先核列。
整體計畫除本府核定免實施性別影響評估者外,應先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作
業。
第一項新興施政計畫係指尚未以任何經費來源執行計畫內容或尚未核編任何
工程經費者。


五、 各機關對於符合第二點第一項之施政計畫,應先自行評定優先順序
後,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期程報府審議;未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得不予審
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各機關應提列為前項優先辦理之施政計畫:
(一)經費由中央全額補助。
(二)市長宣示之政策或允諾事項。
(三)已簽訂之合約,其執行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者。
(四)影響民生或公共安全之必要業務。
(五)跨年度之延續性施政計畫。
(六)經費由中央按比例補助者。
(七)市長核定辦理者。
(八)墊付款需編列預算歸墊者。
(九)有助於增加本府財政收入者。
(十)其它重要施政事項。


六、 各機關提報符合第二點第一項施政計畫之概算需求總額度,以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本門預算一倍為原則。


七、 為審議先期作業,特設高雄市政府先期作業初審小組(以下簡稱初審
小組)及先期作業複審會(以下簡稱複審會)。
前項初審小組置成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研考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研考會業務主管兼任;幹事五人,由本府財政局、工務
局、都市發展局、主計處及研考會派員兼任。初審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
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或辦理現勘。
第一項複審會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二
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秘書長與財政局、工務局、
都市發展局、主計處與研考會首長及研考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


八、 研考會應依先期作業彙編審議結果,並通知各機關納入年度概算。
各機關應依前項審議結果,編列該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並依年度高雄市地
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之程序送交本府主計處統籌辦理。


九、 各機關於先期作業完成後,概算編列前,因重大政策或情事變更,應
報府增列或變更施政計畫。


十、 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先期作業而未辦理之施政計畫,不得逕自
編列該施政計畫之概算;已編列概算者,本府於審議年度預算時刪除之。


十一、 各機關有關車輛、資訊相關軟硬體、醫療儀器設備等施政計畫之先
期作業,分別由本府秘書處、資訊中心、衛生局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