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列管所屬各機關重要年度施政計
畫,以提升施政績效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計畫主管機關:主管各該計畫之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二)計畫執行機關:編列預算執行計畫之機關學校。
(三)代辦機關:因計畫執行需要,受計畫主管機關或計畫執行機關委
託代為執行之機關。
(四)列管計畫:經本府核定列入年度管考之施政計畫。
(五)作業計畫:為執行已編列預算之列管計畫所訂定之工作計畫。
四、主管機關應訂定本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原則,辦理納管作業
,並於年度結束前訂定年度列管計畫年終考評實施計畫,考評各列管
案件之執行成果及績效,並提出改進意見,供計畫主管機關及執行機
關參考。
前項作業原則及實施計畫訂定後,由主管機關簽報市長核定後實
施。
五、列管計畫選項作業及編製作業計畫程序如下:
(一)計畫主管機關依據選項列管作業原則,研提列入管制之計畫名稱
及計畫概要送主管機關彙辦。
(二)由主管機關審查前款列管計畫項目,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召
開會議討論,審查結果於簽報市長核定後列入管制。但預算經本
市議會審定結果不符年度實施計畫所定選項原則者,得免予列入
管制。
(三)計畫主管機關應於前款選項作業完成後,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將
作業計畫報府審核。
六、列管計畫之平時管制作業及督導規定如下:
(一)計畫主管機關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管制,並督導計畫執行機
關每月覈實填報執行進度送主管機關;計畫由代辦機關代為執行
者,代辦機關應及時提供精確資料予委託機關。
(二)前款每月填報之執行進度落後時,計畫主管機關應邀集計畫執行
機關與代辦機關研提落後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並主動提送主管
機關。
(三)計畫執行機關應落實自主管理,加強內部控管,提出改善精進措
施;各計畫主管機關應指派專案管理人員,負責督導管控計畫執
行進度。
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管機關應對計畫主管機關及執行機
關提出預警並督促改善;必要時得召開督導會議研商協助。
為瞭解列管計畫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邀集學者專家
及相關機關會同實地查證;實地查證之執行進度與每月填報之執行進
度不符時,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並視情節專案簽報本府議處。
七、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計畫主管機關得申請調整作
業計畫:
(一)政策變更或情事變遷必須修正計畫。
(二)機關裁併或任務變更致影響計畫執行。
(三)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四)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五)預算或資源發生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八、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計畫主管機關得申請撤銷列
管:
(一)單一計畫改為數個計畫,或數個計畫併案列管。
(二)政策變更或情事變遷,應停止辦理。
(三)機關裁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繼續執行。
(四)計畫預算無法繼續執行。
九、列管計畫申請調整或撤銷列管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受理期限:計畫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或作業計畫
結束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簽核程序:
1.申請調整:計畫主管機關應詳細敘明理由,並檢具計畫內容及相
關佐證資料報府核定。
2.申請撤銷列管:計畫主管機關應詳細敘明理由,檢具相關佐證資
料,專案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
並於奉市長核定後,送主管機關撤銷列管。
十、列管計畫年終考評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機關派員組成考評小組辦
理年終考評,並得視列管計畫之特性,邀請主管機關委員及學者
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二)計畫主管機關應自我考評列管計畫,並依限向主管機關提出自我
考評資料。
(三)主管機關應就前款之自我考評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送考評小
組辦理年終考評。
(四)已開工之工程類列管計畫,經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結果
,應併入計列年終考評成績。
(五)列管計畫預定期程未滿半年且如期完成者,或經核定撤銷列管者
,不計列年終考評成績。
十一、列管計畫年終考評成績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各列
等之分數如下:
(一)優等:複核分數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複核分數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複核分數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複核分數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複核分數不滿五十九分者。
十二、列管計畫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代辦機關應依前點第一項之年終考
評成績辦理下列人員之獎懲:
(一)列管計畫執行機關或代辦機關之承辦人。
(二)列管計畫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代辦機關實際督導之人員及管考
之研考人員。
前項獎懲標準如下:
(一)優等:承辦人記功二次;督導人員及研考人員各記功一次。
(二)甲等:承辦人嘉獎二次;督導人員及研考人員各嘉獎一次。
(三)乙等:不獎懲。
(四)丙等:承辦人申誡二次;督導人員及研考人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承辦人記過二次;督導人員及研考人員各記過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之獎懲,應逐案辦理。但每人年度獎勵或懲處總
額度分別以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人員於同一年度內實際督導或管考多項列管計
畫者,以年度內列等最高及最低之年終考評成績分別辦理獎勵或懲
處。
計畫執行機關執行列管計畫三案以上,且個案成績未列丙等或
丁等者,應予計畫主管機關副首長及計畫執行機關正副首長下列獎
勵:
(一)平均成績列優等:嘉獎二次。
(二)平均成績列甲等:嘉獎一次。
十三、列管計畫之經費執行率未達當年度應執行經費百分之九十以上,不
予獎勵。
十四、列管計畫由代辦機關代為執行者,應由計畫主管機關或計畫執行機
關與代辦機關協商確認雙方應辦事項、事權分配及責任,並於作業
計畫詳載應辦工作項目。
前項列管計畫執行期間發生事權或責任歸屬爭議時,由主管機
關協調解決之。
十五、本府其他專案列管計畫,得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