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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員工劃帳發薪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財支付字第1000059693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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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員工劃帳發薪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員工劃帳發薪作業要點
一、 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員工劃帳發薪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劃帳發薪,指各機關依規定按月支給員工之薪津、加給、
教師學術研究費、主管特支費、聘僱臨時員工薪資、酬勞費、工作獎金、撫
卹金、退休人員之月退休(撫慰)金、年終慰問金、特別照護金及年節慰問金
等,撥匯受託金融機構分別劃撥員工個人開立之存款帳戶。


三、 各機關辦理劃帳發薪,以自行委託代理市庫銀行各分支機構辦理為原
則;代理市庫銀行無分支機構之地區,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前項委託,應訂定委託契約。


四、 各機關員工應於受託金融機構開立個人活期儲蓄存款戶或綜合存款
戶,供機關辦理劃帳發薪。


五、 各機關辦理劃帳發薪,每月應將入帳明細資料依受託金融機構規定之
格式及份數編製成冊(含電腦媒體),並於發薪日三個工作日前送受託金融機
構。


六、 各機關應按薪津清冊所列應發給數、扣除數及實發金額(存入帳戶
數),作成薪俸單,通知員工核對。


七、 各機關製作員工薪津支付資料,應以受託金融機構或各機關之保管金
專戶為受款人,並登錄該金融機構名稱及代號、帳號等資料,於發薪日二個
工作日前傳輸至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憑辦。


八、 財政局接收各機關傳輸之薪津支付資料時,應於當日完成複核,並在
發薪日一個工作日前將款項撥匯各受託金融機構。


九、 受託金融機構應核對各機關編送入帳明細資料(含電腦媒體)所列金
額,並於與財政局撥匯之金額無誤後,將款項確實存入員工帳戶。


十、 受託金融機構收到財政局撥匯款項,應於發薪日辦妥劃帳撥存個人帳
戶,按規定起算計息,並於完成劃撥手續及在各機關編送之入帳明細資料上
加蓋金融機構名稱印章後,退還各機關作為核銷之憑證。


十一、 各機關依規定支給員工之休假補助、交通費、加班費、值班費、差
旅費、審查費、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之發放作業,得比照薪津劃帳方式發給,
並不受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發放作業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