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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38603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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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
一、為確保本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均衡城鄉教育功能及保障學生就學
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型學校如下:
(一)國民小學:係指全校學生人數,除附設幼稚園外,在八十人以下之國
民小學;或全校班級數,除特殊班外,在六班以下之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係指當年度學區內學生入學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之國民中
學。


三、小型學校之教職員員額,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
額編制準則規定編制,不得裁減。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視財政
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酌予增加教師員額。


四、本局應優先編列預算及匡列一定數額,補助偏遠及特殊地區小型學校教
育經費。
前項一定數額,應提請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審議。
第一項偏遠及特殊地區,依教育部公告當年度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名錄認
定。


五、小型學校應擬具發展特色計畫,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全校學生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國民小學,或當年度學區內學生入學率未達
百分之五十之國民中學,經本局評估認有合併或裁撤之必要者,除原住民地
區學校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經教審會審議通過後,始得
辦理。


七、學校經合併或裁撤者,其原有教職員工、學生及校產,依下列規定安
置:
(一)教職員工:
   1、校長:得參加其他學校校長遴選。
   2、教師:依其意願及需求,參加移撥或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3、幹事、工友及護士:由本局統籌調整。如無適當職缺,以超編留用方
式處理。
(二)學生:由本局編列經費接送上下學或補助交通費,至該學區無學生為
止。
(三)校產:由合併後之學校或裁撤後之財產管理機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