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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01760 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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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 以下簡稱高中職校長) 遴選作業, 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
任期考評辦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高中職校長遴聘作業應設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委
會), 置委員十五人, 除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局長為當然
委員兼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外, 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報請市長聘
( 派) 兼之, 任期一年, 並得連任:
( 一) 教育局代表二人。
( 二) 學者專家七人。
( 三) 高中職校長代表一人。
( 四) 與本市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 五) 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 由教育局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
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 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
或延任時, 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 投票人
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 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
產生, 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遴委會之任務如下:
( 一) 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
事項。
( 二) 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事項。
( 三) 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 四) 第二款、第三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
與。
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 每學年由教育局先期擬訂,送
請遴委會審查之。


四、本府辦理高中職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 一) 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申請首任校長遴選作業。
( 二) 任期屆滿八年之現職校長申請延任及任期屆滿四年之現職校長申請
連任但不參加他校遴選作業。
( 三) 任期屆滿四年、八年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申請參
加他校遴選作業。
( 四) 未獲通過他校遴選之任期屆滿四年現職校長, 申請連任遴選作
業。
( 五) 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作業。


五、高中職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 由教育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
遴選新任校長到任日止。


六、校長考評內容應包含校長自評、校長年度考績、教育局主管科與督學室
考評及校務相關訪視評鑑, 並由教育局作成考評紀錄。
教育局將考評紀錄及相關考評資料送請遴委會審議, 必要時, 經遴委會決
議,得組成小組實地訪查或邀請校長候選人及教育局視導區督學與業務主管
人員列席說明後, 認定符合辦學績效優良者, 始得同意延任、連任、或優
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七、遴委會審議現職校長辦學績效, 採無記名投票, 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
出席,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 即認定為辦學績效優良。


八、現任國民中學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
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


九、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方式如下:
( 一) 初選:
1 、筆試。
2 、資料審查( 含服務績效)。
( 二) 複選:
1 、辦學理念報告。
2 、口試。


十、遴委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或曾有此親屬
關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 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 於遴委會決議前,
向遴委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 得向本府聲明不服, 本府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於十
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遴委會委員, 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
請迴避者, 應由遴委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委會主席有前項情形時, 由本府命其迴避, 並由遴委會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之。


十一、經遴委會選出之校長, 由教育局依法定行政程序報請市長聘任之。


十二、本府辦理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考評等相關事項, 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