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 辦法:
- 訂定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一、高雄市政府為核算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額度,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基準,依下列公式核計:
F≦F0+△F1+△F2+△F3+△F4+△F5+△F6。
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一)F:獎勵後總容積,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F0:法定容積,係指都市計畫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
之積數。
(三)△F1: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之獎勵容積。
(四)△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獎勵容
積。
(五)△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獎勵容
積。
(六)△F4: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之獎勵容積。
(七)△F5: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條至第第十二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八)△F6: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之獎勵容積。
三、本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及額度如附表一及附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