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作業程序
- 辦法:
- 訂定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依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及專業化之就業服務,俾以促
進其就業。
貳、摘要:為提供法人、學校或事業機構申請附設或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
務機構時能有所依循,特制定標準化作業流程,以提升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切符簡政便民之行政目標。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肆、申請設立許可單位應附應備文件:
一、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申請表乙份【表一】。
二、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計畫書乙份【表二】。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及其他籌設相關文件【表三】。
四、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
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土地、建物2年以上之使用同意證明;
建築物如係租賃者,至少應附建築物2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經法院
公證)。
五、樓層平面圖說: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
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含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說明)。
六、就業服務機構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証明(請向警察局申請辦理)。
七、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係指就業服務機構之組織編制及針對機構設立之
依據、管理等內容之規章。
八、業務計畫:係指一年時間之營業業務計畫【表四】。
九、主管、專業及行政人員名冊【表五】。
十、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伍、作業流程圖:如【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