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標準作業程序
- 辦法:
- 訂定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標準作業程序
壹、 目的: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貳、 摘要:為提供法人或事業機構申請設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能有
所依循,特制定標準化作業流程,以提升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切符簡政便
民之行政目標。
參、 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肆、 申請單位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乙份【表一】。
二、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計畫書乙份【表二】。
三、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四、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或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五、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
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設立主體所有者,應檢附二年以上之租約
或使用同意書,並經法院公證。
六、樓層平面圖說;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
明。
七、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申請證明文件。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