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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環綜字第1000017133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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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及提昇節能減碳
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需設置於本市轄區。
(二)依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提出申請,經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
稱能源局)於九十七年九月一日以後審查通過。


三、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
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局公告之。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罝總價百
分之七十。其超出部分不予發給。但本府社會局補助金額,不列入計算。


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向能源局申請補助之案件,其太陽能熱水
系統裝設完成於該日期之後,且依能源局「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助要點」
第十點申報竣工者,其補助基準依前點規定辦理。
前項竣工日期以申報完竣工時所附發票登載日期,認定之。


五、補助期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本市轄區用戶於99年12月31日前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之民眾,
並自能源局核定撥款日一個月內,憑能源局所發撥款通知單影本,向本局申
請補助。)


六、用戶須於能源局核定撥款日一個月內,憑能源局所發撥款通知單影本向
本局申請補助。


七、申請案件於當年度補助款法定預算用罄日起停止補助;已申請未獲補助
用戶,得列為下年度優先補助之對象。


八、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擅自拆除並移置於非本市轄區。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