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結合民間資源,力
行生活環保,共同推展環境保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十二歲以上且符合當年度「志工意外團體保險」投保年齡資格,身心
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環保工作活動者,具有加入環保志
工之資格。
不得承保意外事故保險或因違反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而
取消志工資格者,不得加入環保志工。
新進或未完成訓練者為儲備志工。
三、環保志工組織如下:
(一)環保志工大隊(以下簡稱志工大隊):
志工大隊置大隊長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置副大隊長一人由
本局綜合計畫科科長擔任,及綜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若干。
(二)環保志工中隊(以下簡稱志工中隊):
志工中隊由本局各區清潔隊、相關科室等組成,置中隊長一人,
由各區隊隊長或科室主管擔任,並置志工業務專責人員若干協助志
工大隊辦理志工小隊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考核及其他服務
項目。
(三)環保志工小隊(以下簡稱志工小隊):
1.志工小隊依其性質區分為社區鄰里志工、環境教育志工、國土環
境巡守志工、河川巡守志工、海岸巡守志工、維修志工及特色場
域志工等,得視現況增加志工類別。
2.志工小隊由本市各社區鄰里、企業、學校、民間團體自行招募
並以成立一隊為原則。
3.志工小隊成員至少二十名,每小隊置小隊長一人、副小隊長一
人。
4.志工小隊得視工作需要分為組訓組、活動組及行政組,各設組長
及副組長各一人。
5.志工小隊成立後,應將隊員名冊送所轄志工中隊初審後提報志工大
隊審核,志工人員異動時,須提送志工異動表至所轄志工中隊審查
,志工中隊提送志工大隊備查。
(四)環保志工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推動小組成員由本局各相關科室主管擔任,置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局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綜理環保志工業務之整合規劃、研
究、協調、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服務發展等事宜。
(五)環保志工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
志工中隊得設置環保志工輔導小組,並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之,
負責輔導各轄下志工小隊協助推動環保工作有關事宜。
四、高雄市行政轄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醫院、教堂及
寺廟等(以下簡稱民間運用單位)得以其名義參與第四點之服務,
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環保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共通服務項目:
1.協助轄區道路空地之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
勸導等。
2.參與環境認養、清淨家園、淨山、淨野、淨灘淨海及清淨市容景觀等。
3.協助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政策及環境
教育宣導。
4.協助髒亂點通報(如亂倒廢棄物、小廣告等)及孳生源清除。
5.參與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6.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更新。
7.配合相關政策業務之推動。
(二)特別服務項目:
1.環境教育志工:
(1)協助本市各機關單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或具有環境教育意
涵之場域進行環境教育解說導覽及加強宣導環境保護政策。
(2)至機關、團體等單位進行環境教育宣導。
2.河川巡守志工:
(1)巡邏、通報本市河川水質及週遭環境現況。
(2)制止、檢舉水環境污染行為。
3.國土環境巡守志工:
(1)易遭棄置廢棄物之熱點區域巡查。
(2)非法棄置場址之違法通報、現況查報。
4.海岸清潔維護巡守志工:
(1)巡邏、通報本市沿海線段及執行清潔維護本市海岸線作業。
(2)制止、檢舉海岸環境污染行為。
5.維修志工:
(1)配合維修活動受理維修二手物品。
(2)協助職人老師檢修二手物品。
6.特色場域志工:
(1)協助場域導覽、動植物及生態環境解說、環境教育推廣等
服務。
(2)協助場域諮詢服務、電話接聽、失物招領等為民服務。
(3)協助場域環境維護、公廁清潔或綠地認養服務。
(三)其他視實際需求增加服務項目。
六、儲備志工應完成基礎及環保類特殊訓練各六小時之課程後始成為正
式志工。
環保志工得參加志工增能訓練。
完成第一項訓練者,得申請志願服務記錄冊,由志工小隊檢送
相關申請資料,提送志工中隊初審並經志工大隊審定後核發。
七、本局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志工中隊、志工小隊及
幹部參與率、服務紀錄冊之領冊率將列入年度評鑑考核成績。
八、環保志工實施方式如下:
(一)實施「定點、定期清潔維護服務」:
志工隊每月訂定日期、地點、區域,辦理清潔維護服務工作。
(二)實施「排班制」:
志工每月以至少服務四小時為原則,按各志工所能提供之服務時間
,配合實際服務需要,實施排班輪值。
(三)推行「認養制」:
志工隊得自行選擇重要路段、社區街道或髒亂點或其他公共場所實
施認養維護。
九、環保志工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隊旗及服務背心得由本局統一製
發,其規定如下:
(一)環保志工服務證:
藉資識別,並示榮譽,俾提昇服務品質。
(二)志願服務紀錄冊:
完成本要點第五點志工訓練者,得申請志願服務記錄冊,用以了
解實際參與服務時間及項目,藉資考核服務績效,並作為獎勵表
揚之依據。
(三)環保志工隊旗:
志工小隊、志工中隊均頒授隊旗,俾以凝聚團隊意識,表現團
隊精神。
(四)環保志工服務背心:
於服務時穿著,以資識別。
十、志工大隊每年統一辦理環保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志工小隊人員異動時,應提報志工中隊更新名冊。志工中隊應
於一週內向志工大隊提出志工意外保險(加、退保)異動申請提送
志工大隊審核。環保志工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保險前,不得從事志
工服務工作。
十一、環保志工管理及工作成果查核如下:
(一)志工中隊應定期查核志工小隊服務狀況,每季辦理一次以上
志工小隊例行性督導,志工大隊得不定時查核志工中、小隊
運作狀況。
(二)志工小隊長應自行督導志工出勤狀況,全年度出勤服務或參
加活動未達二十小時者,應取消志工資格,但特殊原因經
志工大隊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志工小隊長應按月提報執行成果,提報志工中隊備查,連續
三個月未提報者列為優先訪視對象,如確為無運作狀態達六個
月者視為自動解散,欲恢復運作須重新申請成立。
十二、本局每年應訂定年度志工中隊及小隊考核、評鑑及獎勵實施計畫。
十三、對於表現優良環保志工之榮譽表揚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志願服務相關獎勵表揚辦法,推薦績
優志工參加選拔活動。
(二)依「中華民國環保義工徽章頒發要點」之規定,申請核發志工榮
譽徽章,其申請方式另訂之。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
證明文件向志工中隊提出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並由本局函
送社會局辦理。
十四、環保志工應遵行本局之督導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假藉服務之機
會或方法,故意為圖利、詐欺或其他不法之行為,如有違反除得撤
銷其環保志工資格外,並依法究辦。
十五、環保志工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二)環境部之補助費或獎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