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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小字第101370363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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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市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習領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之。但每學期至多三次。
    前項紙筆測驗評量週應配合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行事曆辦理,不得於例假日次日舉行。但有特殊情形先報本局核備者,不在此限。
    學習領域平時評量之次數,由授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但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
四、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以融入各學習領域實施評量為原則。
五、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依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自訂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所占比例核計。
  (二)學生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分別計算之,其中一、二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其實際修業學期比例核算畢業總成績。
      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成績,以生活課程成績代之。
六、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得補考,缺考學習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政府規定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以百分之
    八十計算。
七、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評量結果有疑義,應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八、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授課教師辦理,並應登錄於國小校務管理系統,每學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
九、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假等記錄。
  (二)獎懲:依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與榮譽制度,記錄學生實際獎懲情形。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活動中遵守規範、團隊合作與人際關係等表現記錄。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敬愛人、愛整潔、守秩序、有禮貌與做環保等表現記錄。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學生公共區域清掃、善行事蹟、擔任學生志工與幹部之服務精神與領導能力等表現記錄。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等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
  (七)其他:參酌學生之知能、性向、興趣等因素,並依平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等記錄。
十、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除依本補充規定外,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並依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 育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規定彈性調整,明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之。
十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得依九年一貫課程各學習領域進行評量。
  (二)評量方式及內容應依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辦理。由家長實施評量者,其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送回學校進行成績登錄。
  (三)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四)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五)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業成績獎項評比,惟成績優秀之學生,得以增加名額獎勵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