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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小字第114303337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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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事宜,並依國民
    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市學校學生學生評量事宜,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
    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學校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
    至多二次,三年級至六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通過後實施,並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之。

        前項定期評量週配合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行事曆辦理。
    但有特殊情形先報本局核備者,不在此限。

        領域學習課程平時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
    率最小化原則,由授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四、彈性學習課程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彈性學習課程平時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
    率最小化原則,由授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依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自訂定期評
        量與平時評量所占比例核計。

  (二)學生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
        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等七大領域分別計算之。一、二
        年級之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領域成績,以生活課程
        成績代之。其中一、二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占百分
        之十五;五、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其實際修業學期
        比例核算畢業總成績。

  (四)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學習評量審查
        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學校教務主任
        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
        代表。其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

        學生彈性學習課程學期評量成績之評量結果,得視學校需求以等
    第或質性文字描述紀錄。

六、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全部或部分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
    假後應予補考,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得補考
    。未補考或缺考者,其該次定期評量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之日期、命題、審題、監考、閱卷及成績通知等事宜,
    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之。

七、學校應分年級分學期依據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
    結果,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單位及學生法定代理人,確實掌握
    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進行相關預警、補救教學及
    輔導措施。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將前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名單
    列出,並通知其導師及任課老師,俾以加強輔導,並於期中檢視當學
    期成績有不及格之虞的學生,對於學習有困難之學生進行相關輔導及
    補救措施。

八、學校應於次一學期開學前,分年級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
    程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救措施,並應以
    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歸責因素外,逾期未參加
    者,視同放棄補救措施之機會。

        前項補救措施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救措施成績
    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補救措施事宜,由教務處規劃辦理之。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救措施後,視其成績發給畢業
    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九、復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學期缺課成績須經申請始得補考
        未申請補考者,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保留學籍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十、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學習評量結果有疑義,應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
    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授課教師辦理,並應登錄於國小校
      務管理系統,每學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

十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
          公假及喪假等紀錄。

    (二)獎懲:依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與榮譽制度,紀錄學生
          實際獎懲情形。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活動中遵守規範、團隊合
          作與人際關係等表現紀錄。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敬愛人、愛整潔、守秩序
          、有禮貌與做環保等表現紀錄。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學生公共區域清掃、善行事蹟、擔任學生志
          工與幹部之服務精神與領導能力等表現紀錄。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等特殊表現之
          情形紀錄。

    (七)其他:參酌學生之知能、性向、興趣等因素,並依平日行為觀
          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等紀錄。

十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課
      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設置準則等相關規定,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
      性調整,並應明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之。

十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得依各領域學習課程進行評量。
    (二)評量方式及內容應依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辦理。由家長實
          施評量者,其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送回學校進行成績登錄。

    (三)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四)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五)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業成績獎項評比,惟成績優秀之學生
          得以增加名額獎勵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