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市民認捐本市路燈、園燈之電費(以下簡稱燈費),以促
進其參與地方公益,並減輕本府財政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認捐者認捐之款項應設立路(園)燈電費認捐專
戶,並專款專用支付燈費。
第四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得以書面或電話向主管機關申請認捐燈費。
前項作業相關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五條 燈費之認捐,得由認捐者指定路(園)燈之區域、路段或盞數;
認捐者未指定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之。
第六條 認捐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期滿時得重新申請。
第七條 燈費之認捐金額,單燈式者為每盞每年新臺幣一千元;雙燈式者
為每盞每年新臺幣二千元。
燈費之認捐未達前項規定之金額者,主管機關得依認捐金額比例
調整認捐期間。
認捐者應一次繳清認捐期間之金額,於繳清後發生效力,並不得
要求棄捐退費。
第八條 認捐者繳納認捐金額時,主管機關應掣發收據,供認捐者依所得
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第九條 主管機關得依認捐者意願,以下列方式公告認捐者名稱,以表彰
其熱心公益:
一、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二、於認捐路段或區域之適當地點設置告示牌。
認捐燈費未達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前項表彰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為限。
第十條 經認捐電費之路(園)燈,因相關工程施作或其他事由,需辦理遷
移或拆除時,主管機關得通知認捐者另行選擇其它路(園)燈認捐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