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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重陽節敬老禮金發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社老福字第11237918200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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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弘揚敬老美德,蔚成尊賢風尚,並表彰老人對社會之貢獻,發給
      重陽節敬老禮金(以下簡稱敬老禮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敬老禮金之受領人,為發給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六十五
      歲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且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已設籍本市,至重陽
      節三十日前仍持續在籍之市民。

          本辦法有關年齡及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資料登載為準。
第四條  敬老禮金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未滿九十歲者,每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九十歲以上未滿一百歲者,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三、一百歲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第五條  敬老禮金應於每年重陽節前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未滿一百歲者,由本市各區公所轉帳匯入受領人指定帳戶,或
              由各區公所里幹事送達。

          二、一百歲以上者,由本府指派專人親自送達。
第六條  受領人未於重陽節前領取敬老禮金者,得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補發;屆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領取,不
      再發給。

第七條  不符資格而受領敬老禮金者,主管機關得撤銷發給,並以書面行政
      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禮金。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