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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籍參考圖核發及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測字第10131562200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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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供機關及民眾地籍參考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籍參考圖:指依主管機關所管有之地籍圖檔而予以複製繪成,供參考
用之地籍圖。
二、多目標地籍參考圖:指套繪道路街廓、道路名稱及重要地標等標示之地
籍參考圖。
三、測圖比例尺:指申請地段地籍原圖所使用之比例尺。
四、特殊比例尺:指依申請人需求所調整之比例尺。


第四條  申請核發地籍參考圖,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為之,並依第六
條所定之收費標準繳納使用規費。


第五條  主管機關提供之地籍參考圖,以圖廓範圍長八十公分寬六十公分
之尺寸為限。


第六條  地籍參考圖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圖比例尺之地籍參考圖:每幅新臺幣六十元。
二、特殊比例尺之地籍參考圖:每幅新臺幣一百元。
三、千分之ㄧ比例尺之多目標地籍參考圖:每幅新臺幣二百元。
四、特殊比例尺之多目標地籍參考圖:每幅新臺幣三百元。


第七條  主管機關依申請人要求寄送地籍參考圖所需之費用,由申請人自
行負擔。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