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供機關及民眾地籍參考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籍參考圖:指依主管機關所管有之地籍圖檔而予以複製繪成,供參考
用之地籍圖。
二、多目標地籍參考圖:指套繪道路街廓、道路名稱及重要地標等標示之地
籍參考圖。
三、測圖比例尺:指申請地段地籍原圖所使用之比例尺。
四、特殊比例尺:指依申請人需求所調整之比例尺。
第四條 申請核發地籍參考圖,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為之,並依第六
條所定之收費標準繳納使用規費。
第五條 主管機關提供之地籍參考圖,以圖廓範圍長八十公分寬六十公分
之尺寸為限。
第六條 地籍參考圖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圖比例尺之地籍參考圖:每幅新臺幣六十元。
二、特殊比例尺之地籍參考圖:每幅新臺幣一百元。
三、千分之ㄧ比例尺之多目標地籍參考圖:每幅新臺幣二百元。
四、特殊比例尺之多目標地籍參考圖:每幅新臺幣三百元。
第七條 主管機關依申請人要求寄送地籍參考圖所需之費用,由申請人自
行負擔。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