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籌措高雄市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
及協助大眾運輸政策,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高雄市停車場
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為主
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違規車輛移置費、保管費、加鎖處理費等收入。
五、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六、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七、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中央政府補助。
十、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價購公有停車場及拖吊保管場之土地費用、租金及稅費等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四、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及維護等費用支出。
五、獎勵民間機構設置及營運公共停車場作業費支出。
六、違規車輛拖吊業務之管理費用支出。
七、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八、公有停車場及違規停車移置保管場暨相關員工人事費支出。
九、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拖吊執行人員及其主管之工作獎金。
十、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十一、促進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十二、其他與停車場事務相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支出。
前項第八款人事薪資之給付、第九款工作獎金之發放、第十款勞工退休準
備金之提撥等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五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但
為因應業務需要並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提撥定期存款。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