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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工字第101323226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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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因應高雄市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及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依產
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高雄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經濟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基金應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會;其組織及運作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但
為因應業務需要並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提撥定期存款。


第六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
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八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