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觀光輪(以下簡稱觀光輪)之航行
委託管理事宜,以提升其營運績效及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三條 主管機關得以簽訂行政契約方式,將觀光輪委託公營事業機構航
行管理。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檢附行政契約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專案簽報本府核
准後,始得為之。
第四條 前條行政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航行管理應辦理項目。
二、契約期間。
三、主管機關得終止、解除契約及中止委託之情形。
四、爭議處理方式。
五、其他約定事項。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觀光輪之航行管理,得不定期派員查核或要求受
託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並得委託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
助辦理。
前項查核結果,主管機關得作為辦理續約之參考。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