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管理高雄市各市立醫療院所醫療藥品基金,設置高雄市醫療藥
品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事業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
三、捐贈款物之收入。
四、政府投資。
五、舉借債務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
設立專戶存支,並得提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事業支出。
二、研究發展、進修、再教育等之支出。
三、統籌補助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之投資。
四、償還債務之本息。
五、各市立醫療院所年度餘絀之撥補。
六、專案經報本府核准之支出或暫墊款項。
第六條 本基金之支出,由主管機關按月依其預算分配數及營運變動率核
發。
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