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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創字第10130978400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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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本市公共藝術經費,設置高雄市公共藝術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文化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法令交由本府統籌辦理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
二、政府補助款項之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本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支出。
二、本市公共藝術之推廣、展演、獎勵與管理維護等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高雄市公共藝術基金管理會;其組織及運作等事項,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支,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
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