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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1343608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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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一定條件下情況特殊之建築物得以繳納代金方式免附建防
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等相關事宜,並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起造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三十平方公尺。
二、建築基地地面以下為流沙或岩石層,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
三、原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需增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施工確有困難。


第四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
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其深度或寬度未達十公尺。
二、法定停車空間之車位數為五輛以下。
三、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使用。
四、建築基地面積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且臨接之道路寬度均未達八公尺。
五、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
六、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
七、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不宜設置。
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應留設騎樓或依法應退縮建築地區,其深度或寬度應扣
除騎樓地或依法應退縮之土地。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原有建築物已附設之停車空間,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變更使用:
一、地面層設置之室內停車空間每棟停車位為二輛以下。
二、地下層設置停車空間之車位數為五輛以下。
三、停車空間因建築物增設必要機電設備,致無法使用。


第六條  防空避難設備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代金總額=[0.5×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當期公
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
積(平方公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
停車空間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代金總額=[1×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當期公告
現值(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25×車位數。


第七條  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代金之繳納,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
使用執照時,一併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經許可者並應於領取使用執照或
變更使用執照時向主管機關繳納。


第八條  申請人繳納之代金,由本府設立專戶統籌集中興建或購置防空避
難設備或停車空間。


第九條  依本自治條例集中興建或購置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所
有權登記為高雄市所有,並由本府指定管理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條  建築物因地震或其他災害需修復補強,致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
間不足者,得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