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各類農業補助之申請及核發程序,以促進本市農業發展
及產業升級,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 三 條 本市各類農業補助優先由農業部補助額度內核列。
補助之類別、項目、標準及申請人,如附表一。但經農業補助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通過,並陳報本府核定者,得放寬補助比
率、上限及新增補助項目。
補助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附表二。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
副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簡任官等人員兼任;其他委
員由主管機關就相關業務人員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其中學者專家
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案件之計畫內容、方式、期程、經
費、變更及效益等事項予以審查,並於審查完竣後,以書面將審查結果
通知申請人。
第 五 條 本市各類農業補助之年度經費用罄時,主管機關得不再受理申請。
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應依期限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
;其未完成核銷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保留者外,補助經費不予發給。
第 六 條 申請人就同一申請案件向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
者,應於申請時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該機關或團體申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若有未依計畫內容
執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得
廢止或撤銷補助,及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經費,並得視情
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