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開發業之管理,以穩定不動產開發環境、提升建築物品
質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本市轄區內從事建築投資及綜合開發之建築開發業,應加入本市建
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第四條 建築開發業於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並經向同業公會報備登記
後,得檢附同業公會年度會員證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
第五條 同業公會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分別向主管機關彙
報前ㄧ年七月至十二月及當年一月至六月有關建築開發業者入會、退會及本
市轄區建築開發案之區位、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開工時間及完工期限
等資料。
第六條 對建築開發業曾涉有未按圖施工、偷工減料等施工品質及安全情事
者,同業公會應主動通知其監造人加強監工。
第七條 同業公會應協助辦理本市轄區建築投資開發所發生之糾紛,紓困及
獎懲等事項。
前項辦理成果,同業公會應於協助辦理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