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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新購電動機車參與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空字第10133350400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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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訂定高雄市新購電動機車參與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要點
一.為防制空氣污染,鼓勵民眾新購電動機車並使用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
統,特訂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規定,由經
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已通過電動機車
性能及安全測試之可抽取式鋰電池電動機車。
(二)電池交換系統: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設立之電池交換站。


四、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人應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含)起在國內新購車籍登記於高雄市之電
動機車。
(三)電動機車車輛所配置之電池已有電池交換紀錄。


五、 每輛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每人補助以一輛為限。
電動機車補助數量,最多以二千輛為限。


六、 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件證明文件影本或法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車籍登記於本市之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四)新購電動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五)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購車發票或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收據影本。
(七)代墊者,購車費用折抵切結書。
(八)電池交換系統會員證明文件。
(九)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七、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八、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扣除電匯手續費後撥付補助款予申
請人。
前項款項,受領人應依所得稅法申報所得稅。


九、 申請人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者,主管
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補助款。
核准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作成時,並應載明前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