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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人考字第1000090497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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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原則
一、為鼓勵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修,
使進修費用之申請有所依循,並公平分配資源,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補助對象,以各機關學校現職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聘任及
聘用之人員為限。


三、進修費用之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者。
(二)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且同意進修者。
(三)進修成績必各科及格且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等級者。但無進
修成績評定或無成績通知書者,應提送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
值之進修報告。


四、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機關學
校提出申請:
(一)成績通知書或具相當參考價值之進修報告。
(二)繳費收據。
進修人員同一期間內參加二項以上進修者,其申請補助以一項為限。


五、進修費用補助範圍,以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學
分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等項目為限。
進修費用之補助,最高不得逾進修費用三分之二。
每人每學期補助金額,由各機關學校依預算定之;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萬
元。


六、進修人員不得申請與原已具學歷同等或以下學位或學分班之進修費用補
助。但申請學分班之進修者,其學歷與本職業務無關者,不在此限。


七、公務人員選送國外全時進修者,其核定進修期間之進修費用準用中央各
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
補助之。


八、本市市立空中大學及各級學校所屬教師進修費用之補助,由空中大學及
本府教育局另定規定或準用本原則辦理之。


九、縣市合併前已就讀並申請補助有案之人員,其服務年資未中斷者,得參
照本原則補助標準,繼續補助至畢(結)業止。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最
高補助不得逾進修費用二分之ㄧ,且每人每學期補助金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
二萬元。
前項人員應檢附簽奉核准之原簽影本續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