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法:
- 訂定高雄市政府機要人員守則
一、為確保本府機要人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忠實努力、依法行政,
特訂定本守則。
二、本守則所稱機要人員,指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三、機要人員應本於專業知能,依據法令忠實襄助機關首長執行職務。
四、機要人員應重視行政倫理與團隊整體榮譽,不得有偏袒徇私、打擊異
己、誣控濫告、爭名奪利或其他損害團隊尊嚴及名譽之行為。
五、機要人員應絕對保守國家機密及公務機密,並就應守秘密之事項為證言
時,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六、機要人員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發表有關職務之談
話。
七、機要人員執行職務如發現與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
內親屬有利益衝突時,應依規定自行迴避。
八、機要人員應廉潔自持,不為請託關說,執行職務並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
予特定個人、團體差別待遇。
九、機要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十、機要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知悉之資訊謀取個人利益。
十一、機要人員對於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
獲得其他不當利益。
十二、機要人員應誠實清廉,其生活消費與薪資收入顯不相當,經調查屬實
者,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得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指定其申報財產。
十三、機要人員違反本守則,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