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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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537617500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修正1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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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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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為收取妨害交通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並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
處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進入保管場未逾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未滿
十二小時者,以半日計收;收費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