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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自字第101309032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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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作業須知
辦法:
訂定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作業須知
一、本府為辦理議員及里長之福利互助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民政局為主管機關;高雄市議會(以
下簡稱議會)及各區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議會總務組及各區公所民政課為
主辦單位。


三、主管機關與各區公所之主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應負責里長福利互助基金之
繳撥存儲、支付登記及核算公布等有關事宜。


四、參加福利互助之議員及里長應分別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格式如附
件一)、福利互助資料卡(格式如附件二)各一式二份,一份送主管機關備
查,一份自行留存。


五、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計單位應會同出納人員按月自互助人應領款項內統一
扣繳互助金,存入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基金專戶,並應每月填報互助人福利
互助金計算表(格式如附件三)二份,一份送主管機關備查,一份自行留
存。


六、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經費政府補助部分,主管機關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
時一次撥付,存入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基金專戶。
主管機關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及每屆議員與里長任期屆滿六個月後,應於主
管機關網站公告福利互助經費收支情形。


七、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補助費之申請,由受益人向主辦單位索取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四、五、六、七),依式查填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參加互助機關
提出。
參加互助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即詳實審查,於查證無訛後簽具意見,連同
有關證件函送主管機關核辦。


八、申請案件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將互助補助費撥交原申請之參加互助機
關轉發受益人。


九、主管機關應於議員及里長每屆任期屆滿六個月後公告全體互助人自行負
擔金額之剩餘款。
互助人於每屆任期屆滿時,未領受互助補助費者,得申請退還其剩餘款之平
均分配數。
前項申請應向主辦單位索取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八),依式查填並檢附
有關證件向參加互助機關提出。
參加互助機關受理退費申請案件,應即詳實審查,於查證無訛後簽具意見,
連同有關證件函送主管機關核辦。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將應退還之互助金撥交原申請之參加互助機
關轉發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