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供設籍本市旗津區居民免費搭乘公共渡輪,以保障其對外交
通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本辦法所定免費乘船證(以下簡稱乘船證)之核發、管理及有關事項,主管
機關得委託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輪船公司)辦理。
第三條 乘船證之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最近三個月內設籍本市旗津區之戶籍謄本一份。
二、最近六個月內半身脫帽二吋照片二張。
前項申請應徵收行政規費新臺幣一百元。但申請人持有中低收入證明文件
者,免徵。
第四條 乘船證限本人使用。違反者,主管機關應廢止之。
前項情形,第一次違反者,一年內不得請領乘船證;第二次違反者,五年內
不得請領;違反第三次以上者,十五年內不得請領。
第五條 乘船證使用人得免費搭乘輪船公司經營之下列班船:
一、前鎮中洲航線。
二、鼓山旗津航線。
第六條 乘船證遺失或污損者,得依第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因業務需要,辦理乘船證之免費換發。
前項換發,主管機關應公告辦理期限及期限屆滿原乘船證失效。
逾前項換發辦理期限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之。
第八條 乘船證使用人有戶籍遷出、死亡或虛報遷徙時,主管機關得廢止
或撤銷其乘船證。
第九條 旗津區居民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免費搭乘第五條班船者,不得依本
辦法之規定申請乘船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