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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幼字第10137266300號函訂定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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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要點
一、為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編制內有給專任園長(以下簡
稱園長)之遴選與聘任,及規範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並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法施行前之本市公立托兒所,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依本法第五十
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原所長轉換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
關法令於原機關任用,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幼兒園園長遴選事宜,應設遴選小
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
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二人。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三)園(校)長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教保服務人員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由本局邀請機關、學校、團體推薦人員聘
(派)兼之。
遴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局代表職務異動
時,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遴選小組任務如下:
(一)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事項之審議。
(二)現職幼兒園園長改任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三)具園長資格者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
(四)前三款以外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   


五、遴選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遴選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六、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違者應予解聘(派):
(一)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託、
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遴選小組委員名單、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
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現服務或就讀於出缺幼兒園或園長候選人任職之幼兒
園。
2.本人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小組討論審議。


七、遴選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辦理遴選小組行政作業,由本局指派
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行政人員協助處理園長遴選工作,準用前點規定。


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幼兒園園長遴選:
(一)具備本法第十九條所定資格者。
(二)本市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園長。
前項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不得參加幼兒園園長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確定或
聘任後始發現者,由本局撤銷其聘任資格或解除職務。


九、園長任期如下,於同一幼兒園並得連任一次:
(一)一般地區一任為四年。
(二)原住民地區一任為三年。但經園務會議通過並報本局核備者,一任得為四
年。
前項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評鑑績效優良年度內,得提出未來園務
發展計畫,經原幼兒園園務會議通過,報經遴選小組同意後,得不經遴選延長
至退休止。


十、遴選小組審議園長之遴選事宜,應考量出缺幼兒園發展需求與特色,及該
園園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辦學績效,並參酌該園幼兒家長及教保服務人員
之意見。
出缺幼兒園應提出園務需求、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該園園長候選人應提出園長
辦學檔案與出缺幼兒園需求、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


十一、本市原住民地區之幼兒園園長,應就園長候選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且有
意願者優先遴選之。


十二、經遴選小組選出之幼兒園園長,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本府聘任之。


十三、園長之連任、改任,遴選小組應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
況,決定其應否連任、改任。經遴選小組決議同意者,報請本府聘任;未經同
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十四、本要點生效前之公立幼稚園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其原任園長得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在原園繼續任職四年。四年期滿依規定參加遴
選,並適用第十二點第一項之連任規定。


十五、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局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或指派適當
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本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由本局協助
優先介聘至其他幼兒園擔任教師,且不受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十六、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注意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十七、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學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年度成績考核優良者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