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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衛字第1014248680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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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收取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並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移置費及保管費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但保管費之計收以四十五日
之保管費總額為上限。
廢棄車輛經主管機關移置保管場保管未逾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逾一小時
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收保管費。
第四條 遭竊並完成報案手續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所有人得檢具報案三
聯單領車,免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第五條 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