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衛字第1014248680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為收取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並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移置費及保管費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但保管費之計收以四十五日
之保管費總額為上限。
廢棄車輛經主管機關移置保管場保管未逾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逾一小時
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收保管費。


第四條  遭竊並完成報案手續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所有人得檢具報案三
聯單領車,免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第五條  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