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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農植字第10730613100號令
法規體系: 農業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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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育本市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
護市民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三條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
域,禁止接觸、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接觸或餵食野生動物者,得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