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實施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規定。
二、地坪(或基礎)及各樓層申報勘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二)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
(三)建築工程監造報告表。
(四)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五)鋼筋出廠證明書及無輻射污染證明書、保證書。
(六)鋼筋抗拉試驗報告。
(七)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品質保證文件。
(八)混凝土供應廠商之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九)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人員證書影本。
(十)其他必要文件。
三、承造人申報施工勘驗時,本府工務局除依相關規定檢查其檢附文件外
,並對監、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簽章之施工勘驗檢查核報告
表內容加強查核。
四、地坪(或基礎)及二樓頂板勘驗申報案件,本府工務局於三日內派員
現場勘驗,其餘各必須勘驗部分,本府工務局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
得視人力狀況隨時派員勘驗之。
五、承造人未按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者,除圍牆、
廣告招牌、現場構築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基礎構造簡易得由監
造建築師出具結構安全證明文件外,對未依規定申報勘驗部份,本府
工務局應審查承造人所檢附建築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或土木技師公
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
報告)。該鑑定報告書或鑽心試驗報告未合格者,應立即停工,向本
府工務局提報結構補強計畫並辦理變更設計,無法補強者應予拆除。
六、本府工務局為賡續辦理勘驗後之工地管理,成立工地檢查小組,每小
組成員為二人;每個月至少出勤一小組檢查工地一次,發現建築工程
有違反建築法令規定者,即當場填寫工地檢查表;請起、承、監造人
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分。
七、針對實施對象之監造人、承造人及其聘用專任工程人員,未依前開各
要點款執行時,若違反事實嚴重者,應依建築師法、技師法及營造業
法等規定移送懲戒。